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剩餘財產差額分配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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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財產制
剩餘財產差額分配
行政法院判決

何謂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』?

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〈如離婚或一方死亡〉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是因為繼承而來的財產或;無償取得的財產或;慰撫金,不併入財產中計算。

例如:

一對夫妻在結婚時夫有100萬元財產,妻有200萬元財產,結婚後夫從事股票炒作工作掙至1000萬元財產,妻並無工作做導致無收入但是因繼承財產共計1000萬元,此時夫 之現存婚後財產為900萬元;妻之現存財產無。

現因離婚事由導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,在無負債情況之 下,。妻就差額900萬得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900萬元之一半予妻。雖人妻有因繼承原因取得1000萬元財產但是並不計算於原有財產差額之內(當然這是法律特別規定ㄉ)。因此,離婚後

夫有 資產550萬元〈分剩的450萬元加上婚前的財產100萬元〉,

妻有 資產1650〈分到的450萬元加上婚前的財產200萬元再加上繼承的1000萬元〉。

以上看來,是否對夫財產保障實屬不利,但是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貫徹兩性平等而定。目的在於妻於家中雖未工作取得任何財產,但是家庭工作瑣碎並且辛苦,因此應予以保障。白話一點,就是說...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,夫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要對妻家務與育幼之貢獻付薪水,粉公平 啦! 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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